![]() 圖片來源:cctv.com
版權法成版權持有人(不一定是原創者)的尚方寶劍,有殺錯,無放過。灰色地帶消失,我們每天誠惶誠恐,不知什麼時候會惹上官非。近日香港網上世界對IPPI計劃向非商業的blog開刀及國際影藝警告本地三個叮噹網站都引起爭議。另一邊廂,日本一老翁在酒吧即興演奏披頭四作品被判有罪也令彼邦輿論嘩然。全球各地出現的版權法絕對化趨勢實在令人不安。 ![]() 東京一個經營小型音樂酒吧的73歲老翁喜歡在客人面前演奏古典音樂。去年八月及九月之間,在客人要求下,他用鋼琴及口琴演奏了幾首披頭四的音樂,被JASRAC(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控告侵權,結果警方將老翁逮捕,東京地方裁判所在今年1月22月宣判被告有罪,入獄十個月,緩刑三年。這事引起日本傳媒的報導及網民的對JASRAC的批評。 像《Akira》的Tetsuo及《大都會》的Tima般,版權法已成失控暴漲的怪物,正在不斷吞食網上及個人生活空間。你往哪裏逃? ![]() 圖片來源:Livedo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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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3 15:44 [













真的可以嗎﹖
前陣子紅十字會借叮噹來做宣傳,下面還是印了代理商的授權喔﹗
慈善團體也怕律師信的。
很多善良人民都被惡質公司以恐嚇手段嚇到..
香港法律 528章 76條
凡作為某會社、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活動的一部分或為該會社、社團或其他組織的利益而表演、放映或展示或播放作品(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除外),並符合以下條件,則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2) 有關的條件為─
(a) 該會社、社團或組織並非為牟利而成立或經營,而其主要宗旨屬慈善性質,或是關於宣揚宗教,或推廣教育或社會福利的;及
(b) 表演、放映或展示或播放該作品的地方的入場費的收益,純粹是運用於該會社、社團或組織的目的
豬頭事滾去水溝裡 . 豬年個個吃的飽飽. 這個案件有幾個有趣的地方 1.JASRAC的版權量 2.公開演奏的曲目
3.保護創作者的立意與版權擁有者侵害他人的矛盾
原本版權法是要保護創作人的利益 但由於版權是可以買賣的變成是保護版權擁有者的利益.而非創作者的利益.
第二是認定問題 歌曲隨性演奏能否是為侵犯版權之行為?
如果真的是這樣 那麼唱流行歌 亨個小調通通都違反版權法.那就整個反逆了歌曲這個商品的價值性.
沒有付錢 不準唱歌.
第三是 版權法保障範圍 這個案件裡 是JASRAC是以公開演奏他們買下的日本版權披頭四歌曲 來控告侵權.
所以版權認定保護範圍,是披頭四唱的歌曲還是歌曲的旋律.如果是旋律部份 那也可以有爭議 因為每個人的演奏手法跟速度都不盡相同 . 可否認定詮釋方式不同的作品?
同樣一首歌 在不同的演奏者手裡 就是不一樣的個體
如果不標榜是"披頭四"的歌曲來演奏 那麼似乎與版權法無關?
然而 這要看日本版權法的保障範圍.以及法官認定.
我不認為有版權就可以當暴君.如果要這樣搞根本違反披頭四自由的精神.乾脆發動集體演奏演唱披頭四歌曲
來反制JASRAC算了.
另外 這也可以討論到人權及自由價值 當版權法干涉到個人人權時 是否違憲?
生日歌應是勞動人民的集體結晶(笑),現在卻變成一家之物,看來以後真是不要唱生日歌!
(不!我們常常唱,把我們全都抓入牢吧)
真的是過份了
短片禁止-有理 接受吧
音樂禁止-接受
圖像禁止-這太嚴了吧
二次創作禁止-無語.........
下次不會連cosplay也跟著禁止了吧
生日歌版權真係有人買左架!!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index?qid=7...
"《祝你生日快樂》的歌詞於1935年被Summy公司登記了版權,該版權將於2030年過期。這是第一首有版權的歌詞。這個版權持有公司於1990年被華納唱片公司以1500萬美元收購,其中《祝你生日快樂》的價值被估作500萬美元。
儘管當前這首歌的版權狀態不明,華納聲稱未經許可在公開場合演出這首歌,在技術上是不合法的,除非給他們支付版稅。"
痴線!
砍了民網,還有官網,冒牌書一樣可以抓。只要有叮噹一天,何怕抓不到圖?不然找國內的同人畫亦可以。
斬腳趾避沙虫,避不開再斬手斬弟弟……好快就斬無可斬。說實在的,應該用黑旋風忍者 XD
這個也是沒法子的,人不吸收教訓就得不到成長。當年地球聯邦不就是這樣差點敗在zeon手下嗎?
回想早前有冒牌叮噹書冒充官方書籍出售,不少人不虞有詐購買了 (據聞連某大學動漫研會長也中伏),想到這些冒牌書可能就是事件的元凶。
曾長期在各大叮噹網站流連的人,不難發現冒牌書的內容和圖片,其實是從各叮噹網站取得,東抓一幅、西抄一段,再稍事加工 (如:將「來自XX網站」之類的字句刪去) 拼貼而成。此類書刊在內地可謂不計其數。
由冒牌書發行至今已有數月,相信AIL曾嘗試向冒牌書發行商追討但不成功 (恐怕他們連發行商是誰也沒有找出)。於是:
一‧為了阻止再有冒牌叮噹書出現,橫心一把,決定斷絕其「資料來源」──向叮噹民網下手;
或
二‧老羞成怒,向冒牌叮噹書的「資料來源」──叮噹民網泄憤。
早前 dorafans.com 曾刊登一篇譴責該冒牌叮噹書的文章,文中明確指出該書的內容和圖片是從各叮噹網站取得。說不定AIL正是看了該文章,才獲悉冒牌書的「資料來源」。如果本人推理 (或妄想) 正確,這真是一大諷刺:叮噹民網「自掘墳墓」。
不知大家有何見解?
這就是資本主義世界的可笑地方。
因擔心有所損失,就先下手為強加以打壓。當發現事後有所損失後,才回頭扶持。
為什麼沒有人去想想︰如何成立一家以cc為運作模式的商業機構?如何經營這家機構從而穫利?如何將這家公司壯大以致改變整個社會的觀念?在網上的新聞看到,一張收cc為營運模式的cd已經在香港發售一段時子了,可是又有多少人知道這張cd的存在?
我知道這樣的想是很幼稚,也許只是個熱血青年的無知呼喚,可是這個世界,做自己想做的事是需要實力的。光是呼籲民間的力量根本就是浪費功夫,不如想想如何利用他們的遊戲規則,當我們的實力足以影響社會時,還有什麼是做不到的?正如當年otaku飽受日本社會歧視,可是現在又是哪一個國家提出動漫外交?
美國的商業已主導政治過百年 (清代時美國提出門戶開放正是商業和政治雙贏政策),其「商人治國」比香港的有過之已無不及。既然美國能容許二次創作,香港該無趕盡殺絕之理。
以下這個連結,是為大家說明了一個同人活動為了打擊侵權物品,而有要求同人交出原稿等物品作審查的規定。
到底原稿審查本身是否合理,而本地同人是否真的有如此多害群之馬,令所有的同人都要一併被懷疑,就真是見仁見智了。
ttp://ayakado.blog79.fc2.com/blog-entry-103.html
P.S. 教授很久不見。最近找了新工作,大概諸事纏身無法繼續整理手上的文字,請諒。
公司也一樣,什麼事對市場最好,並不是他們所想,公司的目的是為股東賺錢。而JASRAC也好IFPI/ AII也好,他們不就是和那些公司有關係嗎?所以這些是正常現象,沒什麼好大驚小怪。反正對他們來說,要找一定能找到替代的,真的屍橫遍野也無關係,只要有新的屍體就好了。
其實這些問題近年來開始有人留意到,尤其是開始有人留意到新自由主義和芝加哥學派那套的問題:只管結果而不理過程。並開始提出市場之外還有些東西如道德等,例如史迪格耶茲(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就是一個。
另外……
> 天星大把人上街也照拆可也
天星不拆政府要賠錢的,因為負責拆的是私人公司。
http://www.citb.gov.hk/cib/chtml/pdf/consultation/...
ewai...
佢地班友仔… 收過都話… 「呢d只係少數意見~ 你唔知意見的weighting係用身家來計咩?」
好過甚麼東西也不做....做了可以引起蝴蝶效應
好像天星事件....起碼多了人關心集體回憶...和討論王后碼頭的去向
我已經立即去民政事務處索取選民登記表格,而且幫家人登記了
好果有網友去做立法會議員...我會努力遊說家人投你一票
http://tokyo.cool.ne.jp/ktscmk/001.jpg
選民登記表格:
http://www.reo.gov.hk/ch/voter/application.htm
佢地班友仔… 收過都話… 「呢d只係少數意見~ 你唔知意見的weighting係用身家來計咩?」
>>最好是改推一位宅男當特首,那就萬事有救。
做特首太因難,不好先做立法會議員....首先要做網上統計,知道那一選區...夠18歲網民最多...然後去參選。
不如寫些東西去吧
政府理不理會是一回事
但完全不寫意見,到頭來政府又會有藉口說「沒收過相關意見」了
更重要的是,網絡這股風潮連法律亦無法阻止,之前巴西的那件事件,最後法院亦要屈服,似乎我們應該係要想想法律制度、創作人如何去適應社會而不是要個社會大勢去適應他們,倒退著違反社會發展的模式來遷就。
以前犯偷竊可能會斬手,做間諜會抄家(誅九族),如果法律不隨著社會變遷而改,那現在仍然要用這些過時的法例?? 怪哉。
不買叮噹產品 =>近一兩年我都少買叮噹漫畫、動畫一切罷買
也不看tvb叮噹(用bt)
Blog 架在「境外」 =>能否不被搜査都成問題
總結:HK政府不能被信任、偏幫商界。我們網民自発寫CC好過版權條例10000倍!
題外話:
意大利法院宣稱非營利P2P合法
http://forum2.hkgolden.com/view.asp?message=842224
香 港 寬 頻 瘋 狂 加 價 3 成
http://forum2.hkgolden.com/view.asp?message=842391
遊行也沒用,別忘記我們的政府是又盲又聾的,天星大把人上街也照拆可也,我們又算得了甚麼?
回Defender:
唔,看來要效法國內的網友,把自己的 Blog 網站等全架在「境外」才可以了。
無辦法......我們只可以做到杯葛......
節衷的辦法:以後不可在香港網域起Blog,起日本的blog吧!這樣這個奸商奈我們那麼何?(你以為啦......)
更正 :和自己一個做甚麼才能改變這個社會?
覺悟吧!國際影業、網民力量才是王道。
作為一位網民 和星斗市民....我要做甚麼才能展現網民的力量?
不買叮噹產品?? 我本身不是叮噹的fan...所以本身無買叮噹的產品.... 那裡我可以做甚麼呢?
遊行?....只怕參加人數不多..不能成為話題...
請問大家一起要做甚麼 和自己一個做甚麼才能改變這個社?
一般情況下不到最後關頭是不會出動律師的 (律師費高昂在企業也是事實)
因按常理一般人接了這類信後會迅速投降, 就像今次事件
可能只有30%-40%取勝機會, 但已經會出信了
而且真的打起官司來, 全香港也會知道這件事了
那時的輿論可能對 AII 會很不利
因此發了警告信, 而沒有下一部行動的可能性頗高
如果網主決心抗爭到底, 而網友全力支持 (如籌錢打官司), 有一定機會勝訴
(P.S. 以上並非專業法律意見)
現時的版權條例只是讓無良商人打壓小市民的工具、已到達濫用的地歩。
與其叫政府修例、為何不為香港寫CC?
覺悟吧!國際影業、網民力量才是王道。
違背老師不會有好下場
不如把此主題置頂,引更多人關注此事件吧!
以下是訪問一個家中有藍色機械貓的小朋友的意見~
http://i26.photobucket.com/albums/c101/james7s/kus...
版權去死!(版權去死!)
分享創作有理!(分享創作有理!)
奸商去死!(奸商去死!)
Post圖有理!(Post圖有理!)
創作共用萬歲!(創作共用萬歲!)
囧TL (笑)
很好!眾志成城,今次向多啦開刀,下次可能是另一套動漫。香港的法律是有錢人的天下,上庭我們鬥不過他,但在網上我們便可以反過來制著他。孫子亦云兵家不入虎穴而守自陣,據有利之位才可轉乾坤。
當然不止網民,社會各界也要多多關心此事,不然同類悲劇仍會繼續發生。說起來國際 X 業只是持有「多啦 A 夢」的版權,不是「叮噹」版權,他們憑甚麼禁止「叮噹」?(找碴中)
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19...
國際影業,別令叮噹之父不瞑目!
http://www.xanga.com/hystericireul/564873471/item....
我想,現存的版權法在資訊極流通的現在是不是過時了,在現今潮流,也許分享才是王道
政府最近「數碼版權諮詢」重係玩緊 All Right Reserved
話咩平衡各方利益... 超! 咪又係偏向商人果面
你好! 驚聞貴站不得不刪除資料,十分痛心。本人本身並非叮噹愛好者,但是對於這種借版權之名行強權之實的行為極深痛惡絕!! 關乎在複製服務業務中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的罪行 (1) 在本條中?BR>?#22577;酬?reward) 指並非只具象徵式價值的報酬;?#35079;製服務業務?copying service business) 指為牟利而經營的包括向公眾要約提供翻印複製服務的業務,如某業務包括在多於一處地方向公眾要約提供翻印複製服務,則指在一處該等地方進行的該業務的任何部分。 (2) 任何人如為複製服務業務的目的或在該項業務的過程中,管有某版權作品在書本、雜誌或期刊發表的版本的一份翻印複製品,而該複製品屬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該人即屬犯罪。 (3) 在就第(2)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控人如證明有關的某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並非為有關的複製服務業務的目的而製作,亦非在該項業務的過程中製作,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4) 在就第(2)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控人如證明有關的某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並非為牟利而製作,亦非為報酬而製作,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5) 在就第(2)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控人如證明他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有關的某版權作品的複製品是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6) 任何人犯第(2)款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4年,並可就每份侵犯版權複製品處第5級罰款。 (7) 第115、116及117條(就與版權有關連的各種事宜而作出的推定)不適用於就第(2)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 (由2004年第4號第3條增補) 由上可見,站長的行為既沒有收受過任何利益,對得起天地良心法律,不必怕這種強權。加上香港現時亦無肖像權的法例,更加不必害怕因此而有檢控之虞。 不過本人始終並非律師,以上資料僅供參考,亦謹此向素未謀面的閣下致以最大的支持! 本人在博客中也有寫到這次事件,歡迎評論: http://www.xanga.com/hystericireul/564873471/item....
Would it be nice to open a seminar or lecture talk regarding the closure of dorafans.com?
其實那班既得利益者視一眾fans,或只是純支持正版的人為現行犯看待並不是頭一遭。(各位還記得CCCD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