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笑說,共產主義的烏托邦,終於在網絡世界中如願以償,只因網上太多「綠林豪傑」,一再挑戰現實世界中肚滿腸肥的版權持有人,想不到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更進一步,在網路上率先建立了一個沒有私隱的大同世界!
曾任湖南【當代商報】編輯的師濤,2004年「六四事件」15周年前夕,將一封中央要求嚴防紀念「六四」活動的文件摘要,透過雅虎免費電郵傳送出去,翌年4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師濤非法向外國人提供國家機密罪成,判監10年。「I.P.是否個人資料」的爭論,立即隨著「師濤事件」而變得火熱。
雅虎香港控股向國家安全局洩露內地電郵用戶資料,直接令師濤被判刑,有關單位就事件發表調查報告,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雖然經過10個月的調查,卻在2007年3月14日,未能全面得悉雅虎洩露資料詳情、無法參考秘密審訊謄本的情況下,仍裁定雅虎沒有違例,理據是雅虎所披露的I.P.位址和電郵地址「並非個人資料」;社會各界對此盡皆失望,擔心助長執法部門要求互聯網供應商披露客戶IP位址,握殺言論自由。
什麼是IP位址(IP Address)?就是網絡供應商分配給你所使用的電腦上網時的獨有編號,是四個界符0至255的數目字,中間以點號(.)分隔,可以比喻為跟外界溝通的電話號碼。有「網絡專家」插花亂拋書包,說什麼I.P.在香港很難是私隱,除非對方用的是「靜態I.P.」﹝static I.P.﹞,否則每次大家以ADSL上網,DHCP﹝「Dynamic Host Configuration Protocol」,主機動態配置協議﹞隨機派出的四組數字,很難稱得上私隱,否則大家亦不會匿名發言如此安心云云;慶幸有真正精通網絡系統的高手表態,評價此君太天真!難道以「固定I.P.」﹝fix I.P.﹞上網就可以「無王管」嗎?難道我們在免費電郵內的通話內容都不可得到合理的保障?
需知道「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目的,就是在個人資料方面保障在世人士的私隱,並保障個人資料得以不受限制地從已實施資料保障法例的國家和地區自由流入香港,有助促進本港經濟的持續發展。故此本條例適用於任何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人士(資料當事人)有關的資料,可切實用以確定有關人士身分的資料,以及其存在形式令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資料。
任職私人執業事務律師(香港及倫敦)近三十多年的吳斌太平紳士,作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卻有「單憑I.P.位址,唔算係個人資料」的驚人言論,只因他認為I.P.位址只是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編配予用戶電腦的特定機器位址,只涉及沒有生命的電腦,而非關於某位特定個人。那麼當「綠林豪傑」查出吳專員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上網的I.P.位址,以及他們所用的任何電郵戶口,然後公諸同好,讓各界群起攻擊,吳專員及公署仝人又會否如此豁達呢?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訂明各項罪行,例如不遵守私隱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可被處第5級罰款(目前是50,000元)及監禁2年。與此同時,任何個人如因資料使用者違反條例的規定而蒙受損害,包括感情的傷害,則有權向有關資料使用者要求補償。吳專員製造了如此一個沒有私隱的大同世界,已不再存在什麼罪行可言,各位網友若非揭竿起義,就只能自求多福!
延伸閱讀:
知日部屋/IP不是私隱嗎?
楊麗娟事件:蘭州fans殺人事件!?
楊麗娟事件(2):「自由行」的樂與怒!

2007/04/02 02:59 | by 

你也明白事件背後的荒謬了!
你覺得將會如何發展下去呢?
>的特定機器位址,只涉及沒有生命的電腦,而非關於某位
>特定個人。
所以个人的车牌号码也不算个人隐私,因为车牌只涉及没有生命的车子。
所以住家地址也不算个人隐私,因为地址只涉及没有生命的屋子。
所以电话号码也不算个人隐私,因为电话号码只是电讯供应商编配于用户电话的特定机器号码。
謝謝你的留言,並將我的blog作連結。你這裡人氣頗盛,可喜可賀。日後多交流。
梁良
雖說現今的社會是沒有私隱的了,但理應是保護我們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卻率先出賣市民,情況比「狗仔隊」更可怕百倍千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