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不甚喜歡全文轉載其他作者的文章,除了因為已有新聞組這種便於分享與討論的媒介外,更會令本座趨於疏懶,不肯再作原創。不過今次兩篇文章俱屬佳品,也說出了本座心中所想或未想到的意見,故破例轉載(既已破例,即是會陸續有來啦……還望本座的另一人格嚴格監察!)

戴耀廷﹕我們要什麼層次的法治
作 者 為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副 教 授

林 瑞 麟 局 長 說 若 香 港 法 治 受 損 , 他 不 再 做 局 長 。 現 在 他 仍 是 局 長 。 梁 愛 詩 司 長 多 次 強 調 特 區 政 府 尊 重 法 治 , 但 香 港 也 有 法 律 界 人 士 說 香 港 法 治 已 死 。 為 什 麼 會 有 那 麼 大 的 分 歧 呢 ﹖ 在 最 近 有 關 補 選 行 政 長 官 任 期 的 爭 議 中 , 特 區 政 府 採 用 了 中 國 法 律 的 理 解 方 法 改 變 了 立 場 , 而 很 大 可 能 人 大 常 委 會 再 次 釋 法 。 香 港 法 治 是 否 受 損 亦 是 今 次 爭 議 的 焦 點 。

要 明 白 香 港 法 治 是 否 真 的 受 到 威 脅 , 我 們 就 得 先 明 白 法 治 的 四 個 層 次 。 法 治 第 一 個 層 次 是 「 有 法 可 依 」 。 要 有 法 治 就 必 須 先 有 法 律 。 香 港 法 律 源 自 英 國 普 通 法 , 所 以 大 體 法 律 是 完 備 的 。 中 國 經 過 文 革 時 期 的 無 法 無 天 , 在 1979 年 開 始 法 制 現 代 化 建 設 。 經 過 20 多 年 努 力 , 大 致 上 也 達 到 「 有 法 可 依 」 的 階 段 。

高 一 個 層 次 的 法 治 是 「 有 法 必 依 」 。 不 單 要 有 法 律 , 而 且 法 律 是 執 政 者 的 主 要 管 治 工 具 , 以 法 律 來 達 到 管 治 的 目 標 。 香 港 自 70 年 代 設 立 廉 政 公 署 , 清 除 了 政 府 的 腐 敗 貪 污 , 政 府 官 員 「 有 法 必 依 」 的 法 治 傳 統 得 以 逐 步 建 立 。 中 國 在 79 年 後 已 在 這 方 面 開 展 大 量 工 作 , 但 離 完 全 消 除 政 府 官 員 腐 敗 貪 污 仍 有 相 當 長 的 一 段 路 要 走 , 這 也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

更 高 的 第 三 個 層 次 , 是 「 以 法 限 權 」 。 法 律 已 不 單 是 執 政 者 的 管 治 工 具 , 它 反 過 來 要 規 限 執 政 者 的 權 力 。 基 於 權 力 會 使 人 腐 化 , 絕 對 的 權 力 使 人 絕 對 腐 化 , 所 以 要 以 法 律 來 限 制 掌 權 者 , 避 免 出 現 濫 用 權 力 的 情  。 公 眾 亦 可 根 據 法 律 的 條 文 清 楚 知 道 政 府 權 力 的 界 線 和 自 己 的 法 律 權 利 ﹔ 並 可 依 據 法 律 計 劃 自 己 的 行 為 以 避 免 觸 犯 法 律 。

但 要 達 到 「 以 法 限 權 」 , 法 律 條 文 的 意 思 必 須 是 相 對 上 清 晰 的 , 亦 不 可 把 任 意 的 權 力 賦 與 政 府 官 員 。 若 條 文 的 文 字 意 思 是 清 楚 的 , 那 就 當 依 據 條 文 的 文 字 意 思 來 理 解 , 不 然 無 論 是 政 府 官 員 或 公 眾 都 無 所 適 從 , 也 會 製 造 機 會 讓 官 員 以 各 種 藉 口 濫 權 或 基 於 政 治 考 慮 超 越 法 律 定 下 的 界 線 。 此 外 , 若 公 眾 認 為 政 府 違 法 , 可 以 向 獨 立 的 司 法 機 構 提 出 申 訴 , 由 法 院 經 過 公 開 的 聆 訊 及 訴 訟 雙 方 陳 述 論 據 後 , 作 出 公 正 和 不 涉 及 政 治 利 益 的 裁 決 。

以 法 達 義 最 高 層 次

現 在 我 們 爭 議 香 港 法 治 問 題 , 其 實 是 大 家 在 說 不 同 層 次 的 法 治 。 特 區 政 府 說 的 只 是 「 有 法 必 依 」 。 明 確 的 條 文 意 思 可 以 被 一 些 從 天 而 降 的 立 法 原 意 推 翻 , 公 眾 再 不 能 相 信 自 己 理 解 法 律 條 文 的 一 般 常 識 。 人 大 常 委 是 一 個 非 司 法 性 的 政 治 組 織 , 但 卻 有 權 對 法 律 條 文 作 出 最 權 威 和 最 終 的 解 釋 , 且 是 不 經 公 開 的 聆 訊 及 爭 議 雙 方 陳 述 論 據 就 作 出 的 。 它 更 很 容 易 會 以 現 實 的 政 治 需 要 來 解 釋 法 律 , 把 法 律 條 文 的 意 思 隨 意 扭 曲 。

這 與 「 以 法 限 權 」 的 要 求 相 差 甚 遠 。 這 也 是 為 什 麼 香 港 有 些 人 認 為 香 港 法 治 正 受 到 嚴 重 威 脅 的 原 因 , 因 他 們 是 以 「 以 法 限 權 」 這 層 次 的 法 治 來 為 香 港 的 法 治 定 標 準 。

平 心 而 論 , 在 不 涉 及 中 央 政 府 政 治 考 慮 的 問 題 上 , 特 區 政 府 在 「 以 法 限 權 」 這 層 次 上 還 是 可 以 的 。 問 題 只 是 一 旦 觸 及 中 央 政 府 , 特 區 政 府 就 降 低 了 對 法 治 的 要 求 。 至 於 中 國 憲 法 所 說 的 「 以 法 治 國 」 , 其 實 只 能 達 到 「 有 法 必 依 」 的 層 次 , 遠 還 未 達 「 以 法 限 權 」 的 要 求 。

法 治 最 高 的 層 次 是 「 以 法 達 義 」 。 「 義 」 是 指 社 會 公 義 。 這 包 括 三 方 面 。 一 , 人 們 的 基 本 人 權 如 言 論 、 結 社 、 集 會 等 自 由 得 到 保 障 ﹔ 二 , 市 民 享 有 選 舉 代 表 他 們 管 治 社 會 的 政 府 官 員 的 政 治 權 利 ﹔ 三 , 社 會 弱 勢 社 群 能 享 有 最 起 碼 的 社 會 資 源 。 在 這 「 以 法 達 義 」 的 層 次 , 即 使 香 港 也 只 是 在 第 一 方 面 做 得 較 為 理 想 。 在 第 二 及 第 三 方 面 , 香 港 離 理 想 還 遠 。 若 中 國 連 「 以 法 限 權 」 還 未 達 到 , 我 想 我 們 也 不 用 說 中 國 在 這 層 次 能 達 到 多 少 了 。

香 港 人 要 思 索 ﹕ 我 們 要 的 是 一 個 什 麼 層 次 的 法 治 ﹖ 我 們 是 否 只 滿 足 於 「 有 法 必 依 」 ﹖ 即 使 面 對 中 央 政 府 的 政 治 考 慮 , 我 們 是 否 要 求 我 們 的 特 區 政 府 仍 要 堅 持 「 以 法 限 權 」 ﹖ 香 港 是 否 仍 要 繼 續 發 展 以 臻 「 以 法 達 義 」 的 法 治 最 高 境 界 ﹖

明報 2005年4月7日

塔主按:本座一直迷惑於各方人士在聲稱自己「尊重法治精神」的同時,為何意見差異可以如此鉅大?戴教授的文章點出了重點所在:各方勢力對法治層次要求的不同:行使法律賦與的權力並不等如尊重法治,因為所謂法治不單是物理上,更是精神上而言。

中國政府常說「依法辦事」,說穿了法律只不過是提高政權合法性的工具而已;也怪不得當林公公瑞麟說「當香港沒有法治時,自己就不會留任」時,說得如此有自信了,原來距離「有法可依」的法治最低要求,還有大量空間可以繼續篡改和破壞!至於法治的最高層次:「以法達義」,當一眾投資者可以為取利而棄法,當盧少蘭上訴也被譏為「住公屋、取法援、告政府」的批鬥對象時,或許香港人從來就不願達到這種法治,更不用談怎樣達到了。

反智  李純恩

蘋果日報 2005年03月27日

有 個 調 查 「 披 露 」 , 香 港 有 一 半 大 學 生 講 粗 口 。 於 是 就 煞 有 介 事 去 訪 問 講 粗 口 的 大 學 生 , 有 的 說 是 為 了 發 洩 不 滿 , 有 的 說 是 為 了 侮 辱 別 人 。
真 是 大 驚 小 怪 。

大 學 生 講 粗 口 有 甚 麼 稀 奇 ?
大 學 生 不 講 粗 口 才 稀 奇 。

這 種 調 查 , 應 該 在 幼 稚 園 做 , 看 看 有 沒 有 幼 稚 生 講 粗 口 , 如 果 有 一 半 幼 稚 生 講 粗 口 , 那 才 值 得 報 道 。大 學 生 , 心 智 已 經 ─ ─ 照 理 說 ─ ─ 成 熟 , 學 識 、 見 識 也 應 該 ─ ─ 照 理 說 ─ ─ 豐 富 , 該 明 白 的 應 該 ─ ─ 照 理 說 ─ ─ 明 白 了 , 做 人 做 到 這 個 階 段 , 會 講 粗 口 , 擅 講 粗 口 , 有 甚 麼 大 不 了 ?

由 此 可 見 , 現 在 的 人 , 是 真 的 弄 不 清 幼 稚 生 和 大 學 生 的 分 別 了 , 以 為 幼 稚 生 不 准 做 的 , 大 學 生 也 不 准 做 。 又 或 許 , 今 天 的 大 學 生 予 人 幼 稚 生 的 感 受 , 該 成 熟 的 不 成 熟 , 該 有 的 學 識 見 識 全 沒 有 , 該 明 白 的 又 不 明 白 。

講 粗 口 , 不 一 定 為 了 發 洩 不 滿 , 心 情 好 的 時 候 , 也 可 以 講 。 也 不 一 定 為 了 侮 辱 別 人 , 你 跟 至 交 好 友 在 一 起 , 嘴 巴 就 一 定 乾 淨 ?

大 學 生 不 要 怕 講 粗 口 , 只 要 你 除 了 粗 口 , 還 能 說 話 動 聽 , 言 語 有 趣 , 能 夠 充 份 把 握 語 言 技 巧 和 分 寸 , 知 道 在 不 該 講 粗 口 的 時 候 , 不 講 , 到 了 要 講 粗 口 的 時 候 , 當 仁 不 讓 。 把 握 得 到 這 樣 的 分 寸 , 要 斯 文 有 斯 文 , 要 粗 口 有 粗
口 , 才 叫 勝 人 一 籌 。

大 學 生 講 粗 口 , 說 明 他 也 成 熟 了 , 反 之 , 忍 著 扮 乖 , 還 在 讀 幼 稚 園 嗎 ? 以 為 大 學 生 不 講 粗 口 , 那 是 無 知 , 聽 聞 大 學 生 講 粗 口 而 大 驚 小 怪 , 那 是 反 智 , 你 他 媽 的 多 大 了 ? 這 點 道 理 還 不 懂 , 是 想 我 他 媽 的 送 你 一 奶 嘴 ? 還 是 搧 你 娘 的 一 大 巴 ?

塔主按:早已料到,《大學線》在炒作了Happy Corner、抄襲功課、網上侵權、BL漫畫後,缺乏題材的他們最後始終會找粗口這個道德問題大造文章。經過BL被攻擊一役後,沒錯在內容上是收歛了不少,但風格依舊,就是站在道德高地上,對不合社會規範的現象進行家長式的責罵。李純恩一針見血地指出了:大學生又怎樣?大學生也是成年人而已,5成成年人有講粗口又代表了甚麼?

那篇訪問的所謂叫做甚麼梁碧鳳的性別研究專家更不知所謂,說甚麼「粗口常帶有鄙視的語氣談及女性性器官」,難道談及男性性器官的粗口就帶有讚揚的意味嗎?給你那麼多研究經費就得了這種呃米飯的結論,怪不得李國章削資時能如此振振有詞了。

《大學線》曾以這樣的標題寫過一篇社論:「大學生,你可不可以不這樣無聊?」,本座現在還一句:「《大學線》,你可不可以不這樣無聊?」這些譁眾取寵的小報題材,還是留給《便利》此類刊物吧!

補記:由於《我是粗口獸》已列入撰寫日程(雖然仍排得很後……),所以有關「講粗口」這問題,本座在此也不深入討論。不過《大學線》可還未罵夠:牠們這期的封面是:《大學生選特首:曾蔭權勝出》,但事實上受訪者只能從五名所謂「熱門候選人」名單中作出挑選,而當中甚至連田北俊的名字也沒有!至於另一個容許受訪者自由選擇的調查,陳方安生卻高据榜首。為甚麼封面不是《大學生選特首:陳方安生勝出》?還是本座太敏感?還是向當權者獻媚?留待大家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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