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校從來不是一個民主社會,基本上所有執法也是建基於極權之上的(事實上大學也是如此,只是程度和手段不同而已),這是對剛邁入青春期,呈反叛態度思想卻未成熟的中學生一種最有效率的管治方法。
根據明報的報導,此中學對於此學生的各種處理皆為正確的。然而問題卻是出於「記大過」一點上:
.一般而言,出言不遜的言論多有明確目標,例如某位同學、老師,最多不會超越一班;懲罰準則也多建基於受害者聽到這些言論而感到感受到的傷害。然而「熊貓女生」的言論所指的卻是「廣大」的四川災民。
.女生的言論不涉及粗言穢語,所表達的內容為反映其本身的價值觀為主,言論亦如學校無關;發表的地方亦為學校以外的網絡平台。
你可以說這位女生的言論冷血、不近人情;站在教育立場,學校也有責任對其作出教導和更正她對世界的看法。然而學校能因為一位學生冷血、不近人情而作出「記大過」的懲罰嗎?學生人生觀的建立,理應為學校和家長的責任;而且在沒有傷害他人的情況下,任何人包括學生,理應擁有思想與言論自由。除非,你會將「傷害人民感情」也當成是一種罪行看待。
這件事件的潛台詞之一,為「網絡公憤」。站在董玉娣中學校長立場,為了壓止一切對校譽有損的攻擊有蔓延趨勢,自然將判罰適當與否的考慮放在較次的地位。殺雞儆猴,將女生「處決」以平息公眾質疑,即為無可避免的結果。
在溫情、感動和傷痛的背後,隱藏的卻是絲毫不許質疑的威權和暴力。面對「冷血女生」,這班在電視、電腦面前哭哭啼啼的旁觀者,立時化身成殺紅了眼的屠夫,非得以更冷血、更無情的手法去對付她,直至其獲得滿意的懲罰為止。回想起來,董玉娣中學也只是順應「民意」而已。
潛台詞之二,則為「祖國」、「民族」。若果這次女生發表的言論並非與中國有關,相信網上的言論也不會如此兇悍,而校方的反應也不會如此強烈了。這使本座想起了當年曾德成在中學派發左派工會傳單已被趕出校,沒想到在四十多年後的今天,這種「政治考慮」的判決竟會重現香江。本座所害怕的,是有一天若學生在部落格寫上「打倒溫家寶,打倒胡錦鑄,支持西藏、台灣獨立」也會被「記大過」的一天出現。但似乎相距這一天也不久遠了。
網誌幸災樂禍
女生被記大過 2008年5月27日
廣 告
【明報專訊】四川地震傷亡慘重,屯門某英中中一女生早前在網誌表達意見,說「完全無覺得傷心」及災民「死多啲咪好囉」,引起網民激憤,紛紛向學校投訴。女生早前已公開道歉,但校方昨日決定向女生記大過,以示她「要為言論負責」。立法會議員張文光認為「女生需接受教育而非處分」,校方不應以學生言論的錯誤觀點「入罪」。
張文光:應警誡 不應罰
該英中名校校長回應事件時指出,訓導組商議後,校方將記女生一次大過;該女生深感懊悔愧疚,經輔導及跟進後情緒已穩定。校長指出,該女生主動要求向全校師生道歉及願意接受處分,校方接納其請求,上周五早會上她已正式向師生致歉。
校方要求她日後多參與義工服務,學習關懷和付出,多閱讀心靈佳作選及定期提交報告,以建立正確人生觀。
校長說,已於早會中鼓勵全校師生接納及原諒該女生,讓她重投校園生活,該校教師、社工、教育心理學家和其家長會繼續合作,輔導和鼓勵她。
張文光認為,所有人都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女生也需要顧及民族感情、對死者尊敬,校方有責任教導女生,但未必要記大過作為處分。他指出,該女生只是言論觀點錯誤,校方及女生可視記大過為警誡,但不應當作處罰。
史上最不幸的男配角
這當然不是我煮的:卡邦尼煙肉意大利粉

2008/05/27 14:27 | by 




這個消息當時有所耳聞,但我關心更多的是每天的震級,次數,方位.以及上游水庫情況.城市的供水狀況和質量.根本沒有在意這麼個言論.所以,也不存在對她譴責甚麼的.我想那些公憤得人更多的可能是非災區或者是輕災區得人.重災區的別說網路,恐怕連能否通水電都成問題.但他們未必完全同外界隔離,這些言論遲些他們也應該能知道.那些活者的人,一定會為這種言論憤怒.特別是家破人亡,身體傷殘的人.
人是有感情的.沒有純粹理性的人.當他們遭遇不幸的時候,別人卻滿懷喜悅.他們能不憤怒麼?憤怒人,自然本身沒什麼理性可言.即便是真正的理性的人,也不可能置身事外,除非他沒有感情.憤怒需要平息,即使是非理性的.平息方式的非理性,有時候確實不能說它一定對,或者一定錯.很多時候,它可能只是個無奈的選擇.
只是,這個結果是不是,文字獄迫害.是與不是,區別是很大的.在這件事上,我認為不存在言論迫害.就如我先前所說,對這件事,我比較模糊,就從這篇文章而言,我是先看評論再看正文,大體上對各位爭論的焦點,或者說作者所論述的觀點,有了比較清晰的認識.
作者認為這是一起文字獄事件,而且,似乎留言的大多數港人也認為是.那我就對這個關於自由的分歧比較感興趣.到底是各人對自由的定義不同還是對自由的追求程度不同.而我相信,網民的憤怒,有的是真正的憤怒,是對人性與道德中善的一種信念.我沒有憤怒,不是因為不信仰善,而是關注重心不同.如果我當時真正深入去了解這件事,我相信,我也會譴責她.如過作者認為譴責也是一種憤怒的話,那就算是我略帶理性的憤怒吧.
這個人是需要受懲罰.懲罰也是有輕有重的.但,作者認為這種懲罰是量罪,我認為誇大其實.記大過,在我學生時代,確實還是比較害怕,但這種懲罰,根本與判刑算兩回事.而且,一般只要其後表現好,還是有機會清洗掉的.最初,我搜索到這篇文章,還以為說了甚麼話被關起來了,原來是作者標題黨了.這與我頭腦裡的文字獄實情完全是兩回事,而且這件事是公憤的結果,跟文字獄跟沒有關係.真正的文字獄是不會顧慮民意的.文章最後一句紅字部分,根本是作者杯弓蛇影
思考,回憶,以及寫作這個留言已花費我書小時,就不對文章進行整理了.行文有不周之處就請包涵了.
1、她的话,「完全無覺得傷心」我觉得是个人意见表达是言论自由,没有什么不合理。
2、災民「死多啲咪好囉」,我觉得是一种侮辱、是骂人。不是说言论自由就可以骂人的。
打錯字就認啦
時隔良久才讀到閣下之文..
in case 你想知, 我所說的小論壇是一個文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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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id是 HigherEarth
好了,對話結束。再見。
好行,唔送
i)有中學女生對六四死難者發表「完全無覺得傷心」及學生「死多啲咪好囉」,結果被學校記大過
ii)宣揚納粹及希特勒理念,在德國都屬犯法行為,而且已曾有人被判刑
ii)的情況更可笑,香港甚麼時候將「冷血」、「缺乏同情心」等同於納粹主義?那麼應把女生判刑嗎?
-我其實並沒細讀文章本身的主旨,因為打從地震頭兩天起,我就已預計到一定有人會作一些「反高潮」式的言論,而不出所料,香港有「熊貓女孩」,國際有沙朗史東,大陸有遼寧張雅,萬科的王石和「先跑老師」范美忠等等。我也相信這並不限於中國發生災難,即使外國如印尼海嘯或美國卡達里拿風災,當地也會有人這樣講的(雖然我並未刻意求證)。所以我對這種言論的出現興趣不大,反正「出來行就要還」,拋頭露面說了自己的想法就要有心理準備面對別人的回應。香港中小學的作風作為一個在香港讀了十五年中小學的人我也很清楚,廿多年前我被同學打我本能自衛反抗,結果永遠是被和先撩者同被懲罰,理據永遠是「唔理邊個打人先,打交就唔岩」---當然長大後我知道這種不問因由式的懲罰的真正原因只是為了方便校內的管治而已。也早估到過了廿多年本地中小學仍是並無寸進。
我想回應的只是對"只就原則上作回應....但我為此而驕傲"的這番話
-我的認知是,人性有很矛盾但並存的兩個特性:
追求個人自由
傾向群體生活
就是因為人類有這兩種特性,使「個人」和「集體」的爭論從人類有文明(其實可能之前都有,只是未能紀錄而已)起就持續到現在。在我來看,其實這是一板兩面的東西,硬是要將兩者割裂並只拿其中一種特性來立論都有失偏頗。
就好像很多所謂「球評家」老在爭論「個人技術」和「整體合作」孰高孰低,其實所有經典球隊哪有不是兩者兼備的呢?幾年前的「銀河艦隊」和希臘最終都不能登大雅之堂的。
-07年年初當我在公園看到有人吸煙我就很鄙視他們,但某天我突然發覺:為什麼直至06年12月31日23時59分我都覺得沒有問題的事,為何到了07年1月1日0時0分就突然覺得那樣討厭?啊,原來因為立了法。但但,一件事情的定性,對我來說原來只是靠一條法例嗎?
你說過"人身自由在法律以外,理應重於道德、民族以上...",但法律是否就如此神聖不可侵犯。
幾十年前租務條例favor業主,結果favor了「惡包租公」的自由而剝奪了租客的自由;後來例越來越往租客方向修,結果favor了「租霸」的自由而剝奪了業主的自由。
法律是「平衡」每個個人的自由的工具,但也只是「工具」而已。最重要的還是這個「工具」所服務的「人」。
-其實我說的不一定要「上綱上線」到甚麼「國家」、「民族」、「集體」等,但從生活化到「你家裡只有一部電視,你想看無線而你的家人想看亞視」就已經是一個好例子。
法律容許你有看無線的自由,也容許你家人有看亞視的自由;到了這個情況,你會如何做呢?
-我相信現在在中國和香港出現的「民族主義」思潮是很多人發自心底,而剛巧和建制派的某些主張重疊而已。否則為何老共鼓吹了幾十年的東西,要到國力真的強到有些眉目才有那麼多人信呢?
若當一個民族是一個人,就當這是一個人的成長過程吧---年少氣盛時初露頭角當然會飄飄然頭腦發熱,不能讓其失控但也不用大驚小怪。至於撞過幾次板後會是「少時了了」還是提升至另一個檔次,就要靠周圍的督促輔導和自己的造化了。
-權威是要反的,但當權威這個target太大太明顯,「反權威」很容易就會變成另一種「權威」(姑且稱為「反權威的權威」吧)
所以真正要反,就要反「權威」也要反「反權威的權威」!就如質疑CCTV也質疑CNN,質疑神也質疑無神論。
尼采『精神三變』中以「駱駝、獅子、小孩」象徵三個階段;駱駝永不會變成小孩,但獅子就可能會。
我在這裡看到一頭獅子,我希望將來會看見一個小孩。雖然我可能連駱駝也不如。
恕本人略過不回了
這是小弟在這Blog另一篇文章節錄出來的,先姑勿論這個說法是否正確,就假設是正確的話,那可否是說成「中國犧牲了很多國民想當順民的個人自由去成就全世界更多人更快享受和平的個人自由」呢?
當年中國抗戰其實也沒經過公投,起碼蔣介石和很多國民黨都想剷除共產黨才抗日的。如果沒有「西安事變」,共產黨可能都沒有了---哪來以後的禍國殃民。
繼續腦震蕩吧!!
我說過這些,那又怎樣?中國人是自願接受侵略的嗎?中國人是犧牲的出發點是要去換取世界自由的嗎?他們只是為了自己的生存了吧
而且我看不出這兩句和我上文的說法沾上了邊...你抗戰去比甚麼?比那位發表個人言論的女生?怎麼比?二次大戰是戰爭,現在香港打仗了嗎?那女生要不要以軍法處置,拿去槍斃?
似乎真的是有點腦震盪,但不是本人....建議不要再震下去了,有損精神健康
但根據厚黑學或經濟學的觀點,每個人都會借機無限量擴大自己的自由的,那如何平衡呢?因為自由也是"conserve"的,個人自由擴大到某個地步,就會出現「互相擠壓」。
到時或者人類就會回到靈長類動群居型態:誰最有武力,就能最大擠壓別人的自由。
所以小弟認為個人自由也是要「平衡」的,當然這個「平衡」標準不能黑箱作業,否則最終這個標準就會一鼓腦「平衡」到制訂者身上。
小弟理解的「民主」,其實就只是找一個最客觀的、大家都服的「平衡標準」,去限制每個人的個人自由不會自我擴大到「互相擠壓」的程度。如此而已。
至於「國家和個人」,小弟也是相信「國家工具論」--即國家應該是人民的公僕,去令到「人人見歡樂」(取自「中國頌」的「要中國人人見歡樂」,這也是小弟對國家的最大及唯一願望)
但如果有人只為了自己的自由,結果令「國家工具」(不是國家機器)無法有限運作,最後犧牲了其他人的個人自由。Blog主對這又有何想法?
小弟不想定性甚麼,只想大家「腦震蕩」多幾下。
除非你所指的個人自由和中國政府「生存權就是最大的人權」看法一樣
再說,我這篇文章說的是甚麼,一個女生在校外網絡發表了自己的意見,然後被記大過的看法而已,甚麼國家工具、互相擠壓完全看不懂
至於看法嘛,還是不及大兄你高明,就略過不提了
另外三種可能是軍人,罪犯,還有一種不知道
> 事實上以我所親身經歷、我所認知的「香港學校
> 文化」而言,發面「災民死好」這種言論,從來
> 不在被學校懲罰的範圍以內,當中的論據也寫在
> 文中的兩個重點之中。
請問站長的論據,是不是以下這一段呢?
.一般而言,出言不遜的言論多有明確目標,例如某位同學、老師,最多不會超越一班;懲罰準則也多建基於受害者聽到這些言論而感到感受到的傷害。然而「熊貓女生」的言論所指的卻是「廣大」的四川災民。
.女生的言論不涉及粗言穢語,所表達的內容為反映其本身的價值觀為主,言論亦如學校無關;發表的地方亦為學校以外的網絡平台。
如果是這兩段,我想提出異議:
如果我們把事情收窄,假設校長的家人,因爲災難而去死,該女學生在公開場所,對記者發表言論說:“校長的老婆死得好、死得妙”,根據香港的學校文化,校方是否可以對她記過作爲懲罰?
現在被指的對象,不止校長一人,而是指廣大的四川難民。理論上來説,咒駡的範圍越廣,涉及的對象越多,事情就越嚴重,不是嗎?
這和“不涉及特定對象”不相同。女學生的言論如果是指着四川地震中死者,雖然規模廣大,卻已經是有明確的制定對象。
第二,如果說女學生的言論不涉及粗言穢語,那麽要怎樣的言論,才算是涉及粗言穢語呢?如果學生說“干你老母”,難道我們能夠將之理解成“我很誠懇的想和您的娘親來一場轟轟烈烈的戀愛”嗎?
如果說不在學校範圍内,學校便無權記過,那麽如果學校在學校範圍以外,向其他學生勒索金錢,學校是否也應該視若無睹,當作沒有事情發生呢?
我個人認爲,如果一件事,已經導致了公憤、校譽受損,這件事情,至少已經違反了一定人數的道德觀(否則也不會引起公憤),校方如此處理,並無錯誤。
我認爲,“引起政府官員高層的不滿”和“引起大衆不滿”,是兩回事。但這件事,似乎很多人將之理解成“學校逼于政府施加的壓力才對學生懲罰”,而將之理解為文字獄、言論管制的前奏。這種懷疑,似乎有過當之嫌?
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若有不當之處,請多多包涵。
只就原則上作回應
在部份香港人,至少在本人眼中,國家遠不及個人重要
人身自由在法律以外,理應重於道德、民族以上
人說六四是為穩定壓倒一切,所以學生理應被犧牲,直至現在我亦鄙視這種說法
記得廿三條時,親共派不斷散播「沒有國,那有家」的意識形態宣傳,但我始終堅信「沒有個人,縱有國家又如何」
這是「不肖香港人」的觀念,但我為此而驕傲
如果真的以法律來説,的確有很多情況是屬於以言論入罪的,比方説誹謗,比方説煽動,那其實也是一種以言論入罪,但這和文字獄可是兩回事,社會也不可能沒有這種法律。
學校記過的情況一般上不能夠和成人的法律相比,這兩者不完全是一樣的。比方説,在學校,遲到可以記過,但在法律上,遲到卻不是犯法的。
在社會上,頂撞一個地位崇高的人,並不犯法。但在學校,頂撞一名老師,卻絕對會被記過。
所以以法律來説,對災民說“死好”,並不犯法,這是言論自由。但以學校的角度來説,卻可能會被記過。
事實上以我所親身經歷、我所認知的「香港學校文化」而言,發面「災民死好」這種言論,從來不在被學校懲罰的範圍以內,當中的論據也寫在文中的兩個重點之中。
所以,題目寫「以言論入罪」,意指思想控制、言論管制正是我想表達的意思。
遺憾我之前不知道原來她已經被懲罰了, 不然我也想出聲
不知道可不可以借你這篇文給我貼在我的blog和一個不大的論壇上呢
仲有,大家會話何不以教育代替處罰?不過,大家可能忘記了賞與罰都係學校教育的方法。教育的效果係要產生永久的行為改變。要產生教育的效果,教育的方法係要因人而異。眾口一詞譴責校方,似欠公允。
樣樣都罰都係一種教育方法,不過我會慶幸自己唔係讀呢種學校,因為似監獄多o的(監獄都有時有賞減刑)
道了歉還是被人說沒有誠意,
讓人覺得, 做錯了事, 道歉有用嗎? 有意義嗎?
只有受懲罰了, 人們才甘心
彷彿你做了傷害我情感的事, 你必須也受到傷害, 受到報應, 我就心涼, 然後才談得上原諒
但這種復的意識和心態蔓延而成為風氣, 實在不太好.
我是百分百的澳門人。
年齡和她不會相差十年。
自問我所畢業的學校是全澳數一數二被公認的爛學校,雖然我們不能出口成詩,但要寫一篇能看的文章勉強還可以,現今的香港的中文教育真的要好好修正吧!
平時講野可以咁講,
咁都可以出得街,學生唔醜學校都醜掛。
我所說的公文教育是一門課,
老師在堂上會教授一些最基本公民所應該知道和遵守的事項 common sense。
那也沒差,看現在澳門朝氣勃勃,香港卻暮氣沈沈
就讓我們繼續沈淪吧
那女生有沒有真心想道歉?!
中文的水平爛到一個極點,
完全感覺不到她的悔意何在。
感嘆公文教育不足外,還感嘆現在的學生的中文水平。
如下次換妳躺在瓦礫下,妳還能說先救熊貓的話,我絕對讚賞你是一位愛護動物者。
如下次換妳躺在瓦礫下,妳還可以笑的話,絕對讚常你是一個樂觀的人。
如下次換妳躺在瓦礫下,妳還能…
沙姐的言論如果是對妳的話可能更合適。
抱歉,我有點失言。
可能閣下在國內所受的中文教育水平更高也說不定
噢,忘了說,是「公民」教育,想你不是要提公文式教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