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我關注的還有一點。這次是考評局破天荒在網上討論區取材,把討論區的言論直接拿來使用。而且據考評局的人說︰「基於試卷要保密,沒有通知作者,而按版權條例亦不屬侵犯版權……而當局亦在試題底部已列明試題出處及改編自何處。」難道說,我們在網上發表的文章完全沒有受到版權條例的保障?到時被人任意轉載,甚至編集成書賺錢,原作者也無可奈何?若果是真的話,這實在令人心寒!
連忙翻閱《版權條例》,希望找到答案……
528章13條︰除第14、15及16條另有規定外,作品的作者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的第一擁有人。
這個很明顯,不需多說。那版權擁有人可以受到哪種保障?
528章22條︰(2) 任何人未獲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而自行或授權他人作出任何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即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到底版權所限制的作為是什麼呢?看下面︰
528章24條︰(1) 向公眾發放有關作品的複製品,是受任何類別的版權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即是向公眾發放版權物的複製品是不許可的。驟眼看來,考評局早已觸犯有關發例……且慢,我們再看看到底「版權物」的定義是什麼︰
528章2條︰
(1) 版權是按照本部而存在於下列類別的作品的產權─
(a) 原創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
(b) 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及
(c) 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文字應該歸納為文學作品,可是文學作品的定義如下︰
528章4條︰
(1) 在本部中─
“文學作品”(literary work) 指除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外的任何寫出、講出或唱出的作品,並據此包括─
(a) 資料或其他材料的任何形式的編彙,且因其內容的選取或編排而構成智力創作,並包括(但不限於)列表;
(b) 電腦程式;及
(c) 為電腦程式而備的預備設計材料;
根據條文,一篇文章屬於文學作品,先決條件是要有「材料的編彙」,把資料作出整理,即所謂的「智力創作」。這篇文章就是「文學作品」的例子。(希望沒有理解錯吧)
當然,文章內容變化多端,很難確定一篇文裏有沒有「材料編彙」和「智力創作」,但若果是隨意寫下的文字、記事、甚至是日記,要歸類為「文學作品」就比較難。相信考評局亦是依這個道理來採用這篇網絡文章吧。
別以為網絡上的「吹水文字」沒有價值,不會被利用,君不見日本的《電車男》就是拿2ch討論區的內容作為題材,並且大收旺場嗎?大眾以為最安全(因為身份不會被人知道,可暢所欲言)的網絡空間,原來毫無保障,實在令人徒呼奈何……
會考英文科的風波(上)
備長炭動畫化!











(1) 為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或另一作品或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的表演而公平處理該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即不屬侵犯該某一作品的任何版權,而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
如果那本場刊屬於這種性質的引用,則不犯法。
有聲明的引用,作討論之用也不犯法。
否則有可能犯法,而且可以民事追究損失(如果場刊是賣出賺錢的)。
否則一旦走漏風聲,全部考生都會去背你篇文架啦……
所以試卷後面 quote 番都可以接受,但係之後賣試卷始終都係一個問題。
發布本文章。版權持有人保留一切權利。」或許考評局只是在走灰色地帶,而南華早報沒有告它而已。
我也寫了一篇呢,還找到了部份香港考生的討論串:
http://hkxforce.net/wordpress/?p=37
法例保障為考試出題而引用版權作品,不屬侵權。
所以嚴格而言考評局發言人沒說錯。
問題是,考評局後來會把試題拿去賣,裡面包括這些版權物品。這種複製未經同意、亦不屬「考試」本身,有可能是違法的。
另查《考評局條例》(261章),未見有免責條文。
討論同一條例。
我想他們是以這一條作複製的理由﹕
條: 41
條文標題: 為教學或考試的目的而作出的事情
(3) 為考試的目的並藉擬出試題、向考生傳達試題或解答試題而作出的任何事情,不屬侵犯版權。
不過黃雀在後,我懷疑他們忘了後面還有這一款﹕
(5) 凡任何複製品(假若非因本條該複製品即屬侵犯版權複製品)按照本條製作,但其後有人進行該複製品的交易,則就該項交易而言,該複製品須視為侵犯版權複製品,又如該項交易侵犯版權,則就所有其後的目的而言,該複製品須視為侵犯版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