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作品的質和量皆十分豐饒的古代中國,那時人人都在創作,卻從來沒有「版權」這回事。雖然說單是賣文舞墨的,畢竟生活澹薄的多,但因為人們懂得欣賞好的作品,懂得尊重好的作家,根本不必巧立什麼版權名目,去聲稱我某某人很尊重創作、尊重作家。

 而今天經常掛在大商家口邊,並把它說成是「尊重創作」同義詞的「版權」,其實在300年前才出現,與人類上千上萬年的創作文化相比,「版權」只是一個試行了很短暫的實驗品。「版權」又稱「著作權」,它限制了人們是否允許複製、出版、演出、上映、作品、改編、再創作、播送、出租、外借、記錄、傳播作品。只有擁有版權,或者得版權持有者授權的人,才能進行這些行為。換言之,版權不是一種一般人都享有的「權利」,而是一種只有某些人或團體才能享有的「特權」。

 版權的設立,原意是要保護作者,並藉此促進創作。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說法是:「〔透過〕提供公平經濟報酬的形式〔,〕對創作者給以〔按:給予〕刺激,因而對人類創造力至為重要。這種權利制度〔,〕使創作者確信在傳播其作品時〔,〕可不再擔心遭受未經許可的複製或盜版。這反過來又能使全世界更多人享有並提高文化、知識和娛樂的樂趣。」(註1)

 然而,對作者提供經濟報酬,是否真的是作者唯一目的?提供經濟報酬的過程,是否真的公平?「未經許可的複製」,是未經誰的許可?這又引伸到,禁止這些「未經(不知誰人)許可的複製」是否真的保護到作者?如果大家看到的事實,是作者或作品不被保護,甚或受害,與作品本來的創作目的背道而馳,那麼人們不會灰心嗎?還會願意花心血去創作,然後眼巴巴看着作品被利用來進行背棄自己願望的事嗎?這樣又如何營造一個促進創作的環境?

 上述的問題中,不少的癥結所在,就是在於版權法例所保護的,是「作者」本人,還是另有其人。翻查現行版權條例,他們所保護的,恰恰就不是「作者」,而是所謂的「版權持有者」。

 理論上,一件作品誕生,它就自動有版權,版權的持有人就是作者自己。然而,「版權持有者」是一個可以轉移的身份,透過買賣,「版權持有者」這身份變成一種貨物而已。當作者不是「版權持有者」後,法例所保障的東西,就再與作者無涉。

 那些擁抱「中環價值」、「晚期資本主義」的人,看到這裏,必定會聲大大地說:「唓!是作者自己願意賣出,他又收到了錢,正當交易,你情我願,你在吵什麼?」然而,作者是否真的「願意」賣出、真的「你情我願」?這場交易是否在一個公平的環境下進行?還是只不過是一份別無選擇而簽下的「不平等條約」?如果交易明顯地不公平,如果那是一份別無選擇而簽下的「不平等條約」,這亦只是一場背叛公理的交易,絕不可稱為「正當」交易。

 偏偏,要購買作品版權的商家,往往財鴻勢大,他們佔據甚至寡頭壟斷了幾乎整個媒體空間。作者一個人,除非他本身擁有可跨界別地呼風喚雨的超然地位,否則即使他在文壇出名,也絕不會比商家強,更莫說是新手了。加上媒體空間被大商家寡頭壟斷,作者跟哪個商家叩門,他要被迫接受的條件都是一樣的不平等。假若作者不肯接受那些條件,OK,他的書永遠不能在媒體空間裏曝光,你要自資印刷,也沒有發行渠道,蝕過上架費後,還被扔去不知哪個書架的哪個角落。

 筆者很小的時候,就讀過福爾摩斯的版權問題這個案。當時柯南道爾寫好了首本福爾摩斯小說後,出版社要求以5英鎊買斷「福爾摩斯」的所有版權,否則便不為他出版。柯南道爾雖然不願意,但也別無他法,被迫接受。後來該小說十分暢銷,柯南道爾為了取回「福爾摩斯」的版權,以便他繼續創作福爾摩斯故事,卻花了25英鎊。

 今天,博益的眾作者在合約上簽下名字,把作品的100%版權,甚至是自己終身的創作作品版權,售與博益之時,處境亦大同小異吧?

 現行版權法例只保障「版權持有者」而不保障「作者」,把「作者」與「版權持有者」完全分開,作者對其作品能持有的版權可以是零,那麼,法例在設計上就已是一個深坑,令作者容易處於「零權利」的位置。當大商家利用自己的媒體佔有率、寡頭壟斷等的不公平優勢,輕易成為「版權持有者」後,就可以做出許多違背作者意願的事。嚴重的話,就像這次博益結業事件般,終身剝奪作者把作品發表的權利。

 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隨着大家對公義認知越趨深入,法律也應當作相應的調整,以維護社會的公理。既然問題出在現行版權法,政府就有責任去修訂它。法例可以列明,不論如何出售、交易,作者永遠都是「版權持有者」之一;又或者,列明當一間公司不能履行其責任時,版權自動落回作者(或作者的後人)手上;又或者在法例中列明「作者」這身份,加入對其作保障的條文,例如「作者」有權以法律途徑,禁制「版權持有者」作出已表明屬違反作者意願的事。甚至為媒體空間的寡頭壟斷現象,制訂「反壟斷法」……

 條文確實要如何寫,有待專家研究。正如一條堤壩缺了口,確實要如何補回,就得靠工程師指揮。但像筆者的普通人,也看見到這缺口,也知道必須補回它。否則,任由現行版權法例這缺口繼續存在,為了個別既得利益者而不肯補回,一會兒後,原意是保護創作的壩石,會變成砸死創作的碎石,連同洪水把創作之村淹沒。

註1:「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官方網站: http://www.wipo.int/about-ip/zh/about_copyright.html 。此外,香港知識產權署的說法可見: http://www.ipd.gov.hk/chi/pub_press/publications/hk.htm

前篇:
博益結業事件反映當下版權模式之惡(內含延伸閱讀連結)
文化瀏覽 » 版權專題 | 評論(9) | 引用(0) | 閱讀(5021)
nessus Homepage
2009/09/10 12:28
支持博益作者向不平等合約作出抗爭!!!
Ocean Transportation Homepage
2008/06/12 15:33
在外國已經發展到有歌手與制作人直接開公司網上售賣歌曲,不經任何唱片公司,呢種「版權持有人有可能不是原作者」的觀念,在互聯網普及時代已經不攻自破
小狼 回覆於 2008/06/18 19:50
可惜香港目前的情況,仍是由唱片生產業、傳統傳媒等的所謂業界,主導及壟斷了音樂的生產及傳播渠道,以致「版權持有人往往不是原作者」的弊病仍是當前的惡疾。

上述外國的經驗值得效法。希望香港可以有多些人願意向這方面走下去,開闢出這道路。
Label Homepage
2008/06/02 14:11
「又或者在法例中列明「作者」這身份,加入對其作保障的條文,例如「作者」有權以法律途徑,禁制「版權持有者」作出已表明屬違反作者意願的事。」
小狼 Email Homepage
2008/02/07 18:19
另外,我在文章裏已說明,現時修改法律,對博益作者為時已晚,不過,既然已有此覆車,我們必須汲取教訓,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而修訂包庇這惡行的法律,是必要的一步。而解決現在博益作者的問題,「集體罷工抗議」是可行的一步。不過,它必須得到社會的支持。

moming2k的例子是美國編劇工會。然而,工會得到與編劇相關的行業,包括藝員,以及輿論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早陣子連忘了是金球獎還是艾美獎的頒獎典禮,都因此而搞不成。這點對工會的成敗來說是很重要的。

在香港,如果博益作者集體罷工抗議,又能否取得相同的支持?近年香港的罷工經驗,莫說得到整個社會大力支持,若不被罵為「搞亂香港」已經是偷笑了。
小狼 Email Homepage
2008/02/07 18:15
看到moming2k的回覆,顯然他不同意「現行版權條例有必要修訂」之說,並把事件矮化成「私人問題」。

然而,我在兩篇文章中,已充份指出了這個是整個出版、媒體渠道的問題。任何一個「私人」、任何一個作者,以及任何一個受影響的讀者,都共同面對着整個媒體環境,整個被大商家「版權持有者」所操縱的環境。而這個環境,已確實損害到創作這回事,發生了對作品的創作、流傳不但沒有利,更反而是有害的問題。

相信任何一個中文閱讀能力正常的人,都不會看不到原文對此的說明;相信任何一個觀察能力正常的人,都不會看不到這樣的一個大環境。大家都受着相同的大環境支配,受支配又怎可能是「『自願』簽下」?同時,人人都面對這惡劣環境,亦等於這絕不只是個別人士的「私人問題」。

既然是整個行業的大環境,當然是在大眾生活中,一件社會性的事件。它和勞工界、醫療界等的事,對社會來說,性質、層次相似。

而現在對這媒體界別中,是現行法例縱容了這種與公理背道而馳的事,當然就要勞煩立法會議員、勞煩律政署、勞煩法律學者去研究,如何修訂現行法律,保障公理。正如當法律不保障合理的勞工權益時,就得被修訂一樣。

至於我在原文中已說明,我只是個普通人,看到了這缺口,提出來。然而具體上「條文確實要如何寫,有待專家研究」。條文的定立,當然不可以是「作者要加印但蝕錢拒絕負責」之類。

然而,像現時這種連作者要創作、要作品面世也不能,像現時這種明顯違背作者創作的版權模式,卻受現行法律容許。這顯然是不合理。我們毋須以為「政府真係咁萬能」,但不等於就要認同包庇違背公理事情的法律,反對對它作出修訂。

不過,看到這種言論的人,輕易地左說一句「與確保私產不被政府干預的立場有矛盾」,右寫一句「如果我是商業機構,見到你提出的這點,即時沒有興趣繼續攪出版社」,就知道這種立場的發言者,根本是站在作版權持有者的商家之角度出發,把作者辛苦的成果,視為作版權持有者的商家,經「『自願』簽下合約」買賣後的所謂「『私產』」,從商家為一己之私的牟利角度出發。難怪,連我在這兩篇文章中,只是陳述出任何人都看得到的惡劣媒體環境,都已經教這種角度的朋友,大動反彈的神經。
Hin Leung
2008/02/02 00:06
To moming2k and 小狼:
moming2k,現在很少人會有興趣搞出版社了

自從Internet的出現,出版社、唱片公司呢類中介人公司已經愈來愈難做,所賺的利潤已給以前少得多,這也是博益停止其出版業務的主因(我看來SCMP就是要轉型發展互聯網業務)

web2.0更是促進作者與讀者直接雙向交流的機會,淡化(甚至沒有)中介人公司呢類傳播機關,中介人要生存就要轉型為創作者,縱使本港至今仍以傳統出版業為主,也要迎合web2.0的轉變

參考資料

在外國已經發展到有歌手與制作人直接開公司網上售賣歌曲,不經任何唱片公司,呢種「版權持有人有可能不是原作者」的觀念,在互聯網普及時代已經不攻自破

P.S.支持博益作者向不平等合約作出抗爭
moming2k Email
2008/02/01 02:33
如果我是商業機構,見到你提出的這點,即時沒有興趣繼續攪出版社了。

「又或者在法例中列明「作者」這身份,加入對其作保障的條文,例如「作者」有權以法律途徑,禁制「版權持有者」作出已表明屬違反作者意願的事。」

「作出已表明屬違反作者意願的事」,包不包括出版社決定不再版?如果唔賣得而唔再加印,作者又有無權強制要求繼續加印,加印後上架費又係咪要出版社負責。如果你認為修例係唔包括上述既能力的話,實際上還是不能阻止博益買左版權唔翻印,除非你認為政府真係咁萬能,可以解決所有商業既爭執了
moming2k Email
2008/02/01 02:13
如果作者們是有骨氣的,倒不如像美國編劇工會般集體罷工抗議,全部作者停止為專欄寫稿,為廢險這些不平等條約而抗爭,如果能夠團結重新簽訂新約,比要求政府改法例實際,政府無可能為各個行業的合約問題而立法的,亦與確保私產不被政府干預的立場有矛盾,自願簽下不平等條約的作者,理當要承擔後果,否則沒有人會再尊重合約的訂立

而且版權己有三百年,美國才二百多年歷史,證明時間長遠與合理與否是沒有關係的,否則所有美國法例也是實驗品,可以隨意任人修改。今日 A 覺得合約不合理要求修例,他日 B 又覺得簽了的合約不合心意,是不是又要修例?將這些私人問題輕言推到立法層次是不是有點兒戲??
doraemonserv
2008/01/30 17:48
諸如IFPI和JASRAC連企業(人文)精神(Entrepreneurship)都欠奉,根本(經濟學的定義)上不是商家而是掠奪錢財合理化!

博益當然不例外

豈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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